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后股权查封与质押效力冲突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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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颖琦 李瑶菲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7期61-67,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这一规定旨在限制所有权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利,保障公权性强制措施的实现。但在财产流转过程中,司法查封并不具有绝对效力。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抵、质押权的,抵、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查封影响,查封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的登记公示机关为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查封信息未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信息而办理的抵押有效。

关 键 词:善意第三人 质押权 司法认定 查封财产 抵押 流转过程 强制措施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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