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之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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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平[1,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

出  处:《中国银行业》2024年第6期48-51,共4页China Banking

基  金:北京大学武汉人工智能研究院“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若将生成式AI视为拥有著作权侵权的“原罪”,在生成式AI研发阶段即严格执行合法性标准,会限制大数据的广泛采集,影响高品质、高智能产品的诞生。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基于此,各方正从法律和商业等多角度探索如何平衡作者的利益以及生成式AI的发展需求。

关 键 词:暂行办法 著作权侵权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合法性标准 训练数据 依法治理 生成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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