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标杆性判决——简评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扬[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4年第27期48-50,共3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因大量员工跳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威某集团侵害行为成立,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吉某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元人民币。

关 键 词:商业秘密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 二审判决 侵害行为 侵权人 惩罚性赔偿 员工跳槽 新能源汽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