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案解明义务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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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嘉帝 

机构地区:[1]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115-127,共13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司法程序前沿问题研究”(20AZD1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着眼于化解当事人主张举证困难之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本质上属于主张—证明责任体系下的补充性制度.在功能方面,事案解明义务可以视为证据偏在这一特殊背景下的改革试点,能够推动构建要件事实审判方法并实现民事诉讼裁判方式的变革,从而实现与«民法典»所确立的实体法请求权体系的对接.在我国,应通过“证据偏在性”“解明必要性”“期待可能性”三要件以及“具体化主张”“具体化举证”“法官释明”“辩论全趣旨”四要素框定出我国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框架.在此思路下,事案解明义务是一个基础性的、统合性质的概念,能够涵盖以及整合一系列提升当事人主张、举证能力的手段,在特定案件中,与信息请求权、证明妨碍、文书提出义务可以形成交叉.

关 键 词:事案解明 证据偏在 辩论主义 证明责任 民事裁判方式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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