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般业务员的追诉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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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禹橦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10000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2期20-2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追诉期限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是“对人”的单独评价。在共同犯罪场合,对共犯人追诉期限的判断,应当针对各共犯具体情况进行分别评价,而不能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连带评价。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般业务员仅对自己任职期间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延续这一认定思路,应当对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一般业务员的追诉期限进行单独评价,以其犯罪事实对应的法定刑档确定追诉期限,从其不再参与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其追诉期限。在适用追诉期限延长规定时,要具体、实质判断各共犯人是否符合追诉期限延长条件,各共犯的追诉期限延长不影响其他共犯追诉期限认定。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追诉期限 分别评价 连带评价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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