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型非法集资案中从犯赔偿责任的认定  

Determining of Accessory Criminal's Compensation Liability in Fraud-type Old-age Support Ilegitimate Fundraising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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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涵 Fu Han

机构地区:[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0期23-2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养老诈骗型非法集资案中的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主观明知程度、违法所得等,确定与其刑事责任相协调的赔偿责任。与主犯犯意勾连较为松散,领取固定薪资或提成的业务员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与主犯犯意勾连较为密切,按照吸存资金领取较高提成的团队长,在团队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团队业务员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相应计入其个人退缴数额。为了最大限度挽回受骗老人的实际损失,在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外,还应责令其对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违法所得 犯意 刑事责任 实际损失 从犯 主观明知 诈骗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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