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主客观要件的认定  

Determining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in Crime of Prying and Ilegally Supplying Trade Secret Outb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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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红霞 杨岸松 Ni Hongxia;Yang Anso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0期39-4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应从以下要件进行认定:一是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商业秘密系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刺探、提供,且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港澳台地区的机构和组织。行为人未被明确告知商业秘密系为境外刺探和提供,但主观上应当知道并持放任态度的,构成明知。

关 键 词:非法提供 境外机构 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 行为人 认定 刑法保护 港澳台地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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