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的规范建构  

Normative Framework for the Expungement of Criminal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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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卞程程 文斌[1] Bian Chengcheng;Wen Bin

机构地区:[1]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36-44,共9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前科是犯罪的产物,其与刑罚一道迫使犯罪人负担某种不利状态。某种意义上,前科是刑罚的张力,是一种否定性法律评价。前科在逻辑上与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抵牾,在现实中造成社会歧视及群体隔阂。随着刑事立法日益活跃,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和灵活就业的兴起,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成为可能。前科消灭的适用不宜毫无限制,即不是对于所有犯罪都赋予前科消灭。具体而言,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管制等应设置3年;有期徒刑3年以上,前科消灭期限应与所判刑罚保持一致;无期徒刑与死刑前科不予消灭,国、恐、黑、毒这四类犯罪不在前科消灭之列。相应地,《刑法》第100条所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也应当予以调整。

关 键 词:前科消灭 刑罚 犯罪附随后果 社会治理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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