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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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符加楠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西部》2024年第7期164-167,共4页

摘  要:检律关系对于保障法律实施活动的有序开展、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至关重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刑事案件的办理更强调检律协商协作、相互监督,检律关系的对抗性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亟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需要以平等对抗、协商对话、互相监督作为逻辑起点。检律双方应革新理念,树立共同的职业理念,构建检律关系共同体。在此基础上,还应规范认罪认罚系列制度,加强执业监督机制,搭建检律协商协作、互相监督平台,实现检律关系从控辩模式到协商模式的过渡。实现检律良性互动,推动协商性司法模式的良性发展。

关 键 词:新型检律关系 刑事案件 协商模式 协商性司法 平等对抗 互相监督 协商对话 职业理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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