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利申请中“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修改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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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希 张永武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22期30-3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在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该项的规定后,代理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修改以克服上述缺陷,但是往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最终只能被驳回或删除相应的权利要求,难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基于此,本文对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常见修改误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希望可以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关 键 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修改 可专利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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