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执行不改变各债权人的受偿范围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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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少禹 徐甜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执裁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4期47-50,共4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合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某起案件中对案涉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该起案件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为限进行清偿,涉及其他案件中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避免侵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情一、某农联社诉信阳市甲公司、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3日,信阳中院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案涉土地)。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执行法院 优先受偿权 其他债权人 普通债权 受偿 裁判要旨 查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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