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特殊矛盾纠纷可以“动态稳控”为暂时的“结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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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保华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派出所工作》2024年第7期70-72,共3页Police Station Work

摘  要:在“派出所主防”理念指导下,本人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将化解社区矛盾纠纷按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事态萌芽阶段;二是纠纷爆发阶段;三是动态稳控阶段;四是解决或结案阶段。根据每个阶段的特点,可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其中第三阶段为“动态稳控阶段”——顾名思义,这个阶段之下,内部相互之间是不断变化的、动态的,只是一种相对的稳定。个人认为,对于那些长期的、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不能解决的、涉访类的、涉及偏执性人格的矛盾纠纷,可以用“动态稳控”做为事件的一种暂时的“结果状态”。

关 键 词:调解方式 矛盾纠纷 派出所 稳控 理念指导 萌芽阶段 社区 偏执性人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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