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思考  被引量:1

An Reflection on Including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the Scope of Coll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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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少强 戴琳 CHEN Shaoqiang;DAI Lin

机构地区:[1]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4年第8期114-119,共6页TAXATION RESEARCH

基  金: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制造业低碳转型与稳增长协同发展的实现机制与财政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3BJY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伴随着我国臭氧污染问题的凸显,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力度并加快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成为我国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完善绿色税制和体现大国责任担当的现实要求。我国在考虑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时,应当注重立足于国情,协调好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多方关系,有效设定征收范围边界,合理把握企业税负水平,注重税负分配的公平性,并夯实征管保障基础。

关 键 词:挥发性有机物 环境保护税 征收范围 绿色税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X196[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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