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纵向合并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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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小虎 邹胜 

机构地区:[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6期52-53,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关 键 词:土地增值税 企业改制重组 税务总局 房地产 企业投资主体 纵向合并 合同约定 公告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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