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时总额法与净额法探讨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军伟 

机构地区:[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出  处:《齐鲁珠坛》2024年第3期6-8,共3页

摘  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在进行交易时,要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而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近年来,部分企业利用所掌握的市场资源频繁开展贸易业务,在收入确认时,也体现出未上市企业倾向于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上市或IPO企业则倾向于谨慎性原则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趋势,如2022年某上市公司在其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称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对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关 键 词:收入确认 贸易业务 新收入准则 净额法 确认收入 谨慎性原则 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