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与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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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亮[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4期43-44,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对该罪之犯罪构成特征的理解及司法认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均有较大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有必要予以深入地分析和讨论。一、污染环境罪中主观故意的确定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如何理解存在认识分歧。有论者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混合罪过,并以刑法第408条之一作为另一个混合罪过的例证。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主观故意 主观罪过 混合罪过 司法认定 竞合关系 认识分歧 主客观要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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