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慢走规则”:争议辨析与完善路径  

The'Slow Walking Rule'for Major Shareholders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to Reduce Their Holdings:Controversy Analysis and Improvement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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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福兴 李伊凝 Fu Fuxing;Li Yining

机构地区:[1]新加坡国立大学公共政策学院,新加坡259772 [2]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80539

出  处:《南方金融》2024年第5期74-86,共13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合理适用“慢走规则”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在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在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计算方式和豁免限制四个方面对“慢走规则”进行优化。在适用范围方面,应确立适用“慢走规则”的前提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和协议转让等主动交易方式,而行政划转、法院裁判等被动转让,已有临时公告制度对其加以规制,不应受到“慢走规则”约束。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考虑建立披露义务替代规则,规定临时公告可以而定期报告则不能免除“慢走规则”披露义务,且“慢走规则”不能剔除临时公告披露内容。在计算方式方面,基于“刻度说”的“慢走规则”容易理解、便于操作,更符合我国资本市场推行审慎监管的改革方向。在豁免限制方面,严格的“慢走规则”会削弱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从事大额股票交易的意愿,适当对机构投资者豁免运用“慢走规则”具有正当性。

关 键 词:股票市场 投资者保护 大股东减持 慢走规则 幅度说 刻度说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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