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人意定监护人职责的两个典型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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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翔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工作》2024年第23期15-15,共1页China Social Work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关 键 词:意定监护 近亲属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职责 书面形式 监护人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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