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证成与处罚条件限定  被引量:1

Proof of Legal Benefits and Limitation of Penalties for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on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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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志[1] 郭昊明 Wang Lizhi;Guo Haoming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学习论坛》2024年第5期126-136,共11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技术侦查适用中隐私权保障问题研究”(20BFX087);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黑灰产的刑法应对”(GJ2024D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设置以来,该罪之法益究竟是什么,刑法学界始终存在巨大的分歧。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来确定该罪的法益,但如此一来会使该罪的法益证成侧重于形式层面,进而导致其法益证成出现循环论证现象。如果根据实质法益之立场确定该罪法益的话,就不难发现:一方面,集体法益观将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凌驾于私人属性之上,违背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个人本位;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的日益增长,个人法益观主张的信息自决权不能满足实质法益的自由保护要求。对此,应当在公民人格权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同时,为保障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及合理使用,有必要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范围进行限缩,重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同意机制,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条件的实质性限定。

关 键 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证成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处罚限度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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