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以民事诉讼为中心的分析  

On the Evidence Validity of Aviation Accident Investigation Reports—An Analysis Centered on Civil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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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勇 李颖 LIU Wenyong;LI Ying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出  处:《滨州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53-59,共7页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

基  金:中国民航大学师生共建项目“数字时代App平台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法律问题研究”(202310059035)。

摘  要:由专门调查机构编制的航空事故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航空事故的原因与经过等内容。尽管它不包含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中,也不属于免证事实,但其依然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考虑到报告内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应属于行政机关出具的综合性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其证明力可参照“公文书证”予以确定。

关 键 词:航空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效力 免证事实 综合性证据 公文书证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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