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公益诉讼办理重点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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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莉 陈晓炫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528403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4期41-4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制度研究”(GDJC2024098C);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制度研究”(ZSJC2024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办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情况,根据生态环境修复需求,参考鉴定结论提出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替代性修复措施。同时,对于通过互联网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购买广告的,可创新赔礼道歉的形式,诉请法院判令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提高道歉受众的精准性,降低当事人在熟人圈子的评价,对于潜在的侵权者形成威慑力。

关 键 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赔礼道歉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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