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信息网络侵权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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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桂阳 缪慧琴 江朋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310018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310018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4期45-48,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对网购个人信息用于推销有毒、有害食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往往存在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额认定难、个人信息侵权和食品安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评价难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应坚持法益全面保护原则,两行为应分别评价,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累加。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额和损失额均难以计算的情况,检察机关运用法定赔偿制度,根据侵权时间、规模、对象等案情要素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定赔偿 法益保护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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