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分析  

Analysis of Finance Lease Contract of Sale-and-Leaseback Type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惠玲[1] Wang HuiLing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65-69,86,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关于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认定,在租赁物具有可流通性、可使用性等适格性且已经特定化的情况下,尽管租赁物未现实交付,但出租人根据双方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由于占有改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需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租赁物登记对抗主义,判断交易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在确定租赁物上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时,则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关于担保物权清偿顺序的特别规定。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实现对租金债权的优先受偿。反之,承租人对未登记的租赁物进行无权处分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租赁物。

关 键 词:租赁物 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 无权处分 占有改定 优先受偿 适格性 受让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