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政策背景下破产程序中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研究  

Study on the Priority Rights of Homebuyers in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Three Safeguards'Policy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浩东 Wang Haodong

机构地区:[1]北京联合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102-10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三保”政策(即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对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当将消费者购房合同之目的作为辅助认定条件,将购房目的与付款比例作为认定商品房消费者的必要条件。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责任财产范围限于已经完成的商品房建筑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相关附属设施,不得对非商品房建筑工程和其他破产财产优先受偿。行使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应注意与合同权利的衔接适用,构建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行使规则。在房屋可能交付时,商品房消费者如果行使合同抗辩权,则不能主张房屋交付优先权;消费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解除合同的,仍然可以行使房屋交付优先权。在房屋无交付可能时,应当根据房屋市场价格来确认商品房消费者享有的价款优先返还之额度。

关 键 词:商品房消费者 破产申请 破产程序 解除合同 破产重整 优先受偿 房屋市场 认定条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