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  

On the Elements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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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天宇 LAN Tianyu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  处:《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22-34,共13页Journal of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与运用难题研究”(22BFX077)。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第996条确立了“违约亦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但法律适用的规则还需进一步明确。为完善人格权及精神利益的保护体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需从归责原则、损害结果、因果联系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在归责原则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合同中的注意义务源于法律对合同约束力的认可以及合同履行所依赖的信赖利益。判断过错的成立及其严重程度,应以是否违反了履行合同时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在损害结果的认定上,首先需要明确人格权损害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然后根据损害结果是否与合同履行利益相关来确定损害结果。此外,应在合同效力终止时方可确定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断标准。当合同中包含履行利益时,通过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可确定因果关系的成立;当合同中不包含履行利益时,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需评估违约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至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应通过衡量合同履行的价值以及考察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来判断其“相当性”。

关 键 词: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 赔偿范围 归责原则 因果联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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