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不应成为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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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良国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华月报》2024年第16期59-61,共3页Xinhua Monthly

摘  要:今天,人工智能已进入曾经被认为不可能涉足的诸如艺术创作、自动驾驶等领域,并日益展现出超越人类的“智能”。根据是否具有自我意识这一标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个发展阶段,目前强人工智能仅存在于理论假设中。但即便是弱人工智能,人类也无法预计其“智能”究竟会达到何种程度。基于对人与智能机器关系问题的再审视,近年来,学术界围绕“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论日益激烈。总体看,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立场。前者主张人工智能可以享有有限的法律人格,应当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后者主张人工智能只能作为法律客体出现、永远只能作为人类的工具。两位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 自动驾驶 道德义务 艺术创作 自我意识 

分 类 号:TP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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