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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勇[1] 杜毅(翻译) 李家莲(校对)[2] HUANG Yong
机构地区:[1]香港中文大学哲学系,中国香港999077 [2]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9-20,共1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重建”(19ZDA033)。
摘 要:流行的道德实在论,作为一种元伦理学理论,关心的是近现代西方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后果论和义务论这两种规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如何确定行动之对错这两种道德性质的客观性。这种以行动为中心的道德实在论不仅无法回应道德反实在论的种种批评,而且没有反映近几十年复兴起来的美德论这种规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如何确定一个人即行动主体之好坏这两种道德性质的客观性。这样一种以行动主体为中心的道德实在论以人性来规定人的好坏:好人即人性在其身上得到充分体现的人,坏人则是人性在其身上受到损害的人;正确的行动乃是好人所赞赏的行动,而错误的行动是好人所反对的行动。一个人的好坏既是客观的又是规范的,就像一个人是否健康一样。虽然亚里士多德和朱熹都是以人为中心的道德实在论者,但后者以仁义礼智为核心的人性观比前者以理性为核心的人性观能更好地论证好坏这两种性质的伦理规范性、客观性和自然性。因此,朱熹的哲学思想可以为以行动主体为中心的道德实在论作出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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