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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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一君 

机构地区:[1]忻州师范学院 [2]北京策略(太原)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食品》2024年第18期142-144,共3页China Food

基  金:山西省法学会课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挑战及应对”(SXLS〔2023〕B09);山西省法学会课题“公安机关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清单研究”(SXLS〔2023〕B14)。

摘  要: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范围,在原有的消费者损失赔偿的基础上,提出对消费者进行额外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戒食品生产方或销售方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并不是针对消费者因食用、购买不合格或有毒有害食品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惩戒销售方或生产方的违法、恶意行为为主要目的。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损失赔偿 惩罚性赔偿 有毒有害食品 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戒 恶意行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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