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受人能否排除开发企业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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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慧娟 高继伟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审监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6期42-45,59,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在开发企业与“小产权房”买受人存在真实买卖关系,且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对该房屋已收取全部价款并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该房屋已不属于开发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应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因开发企业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其责任财产并未因此减损,其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请求以该房屋抵偿开发企业所欠债务。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买受人 债权人 小产权房 转移占有 裁判要旨 购房款 企业的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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