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再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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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姬 

机构地区:[1]云南省大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8期48-48,共1页

摘  要:【案情】A公司系某隧道施工总承包企业,并以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加了工伤保险。祝某受聘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支护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2022年6月21日,祝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之后A公司才将其增加登记为该项目参保人员。后经申请,祝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待遇 施工总承包企业 事故伤害 工伤事故 工程建设项目 参保人员 A公司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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