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双重维度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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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绍勇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24年第7期81-83,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一、股东权利的来源、本质及内容根据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而公司财产的初始来源系股东出资。从出资的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份,实际是股东出资的标识,其本身并无财产价值,仅仅是股东出资义务的数据。但是从合同集束的角度分析,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可以认为股东与公司就出资义务形成了为法律所确认的、特定的协议,股东在向公司出资的同时获取了相应债权,即股东自公司处取得出资人权益,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的实质是基于投资事实对公司享有的特定债权。

关 键 词:股东权利 出资义务 公司人格独立 股东出资 双重维度 出资人权益 资产收益权 决策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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