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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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涵渊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021

出  处:《宁波开放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92-99,共8页Journal of Ningbo Open Universit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体系化研究”(22YJA820017)。

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尚未明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夫妻财产制协议之物权变动”应适用何种规则引发争议。在我国现行选择式立法例下,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性质宜采“法律规定说”,在独创式立法例下,可考虑通过立法为其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以结束关于该协议性质的争议。从整体性出发,夫妻财产制协议应遵从夫妻财产法的基本价值;在法律适用上需注重各编间的体系协调;在否认债权意思主义的基础上,引入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在具体建议上,涉及夫妻财产制协议的立法不宜沿用“宜粗不宜细”原则,建议完善《民法典》中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物权编规范应当保持谦抑性;立法上应确立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建立夫妻财产登记簿制度,但不宜强制要求登记。

关 键 词:夫妻财产制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 赠与 物权变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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