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导师—研究生关系的优化路径——一个“契约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融合的视角  

On the Optimization Path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ervisors and Graduate Students in China:A Perspective on the Integration of“Contract Relationship”and“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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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翌[1,2] 杨頔 赵伟 ZHAI Yi;YANG Di;ZHAO Wei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2]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重庆400045 [3]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045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8000

出  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4年第10期31-37,共7页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基  金: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行政法治视阈下我国高校教师聘用制改革研究”(编号:2021CDJSKJC32)。

摘  要:我国高校既有的导师—研究生关系实际上是围绕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构建的。导师对研究生的权力是一种兼具管理性和学术性的复合权力。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的导研关系存在不适应权利保障及依法治校要求、导师权力较大不易构建维系和谐导研关系、不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等问题。以契约重构我国导研关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导师—研究生培养协议》《补充性协议》等为参照,探索优化导研关系的具体契约形式,通过将契约与原有机制相融合,完善既有制度。这种融合主要体现在通过具有行政契约性质的导研契约调整及协调现有的管理制度,明确和优化导师权力与研究生义务的边界。

关 键 词:导研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 契约 研究生教育 

分 类 号:G643[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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