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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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国家卫生健康委 [3]海关总署 [4]税务总局 [5]国家药监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4年第28期I0001-I0001,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自由贸易港 先行区 医疗器械 零关税 压力测试 进口关税 医药类 

分 类 号:F426.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52.5F4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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