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先合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the Pre⁃contract Stage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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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赫喆 LIU Hezhe

机构地区:[1]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358

出  处:《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171-183,共13页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行政协议先合同义务研究”(项目编号:23FFXB052);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研究”(项目编号:22DFXJ06)。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先合同阶段通用的法理依据,在行政协议中同样适用。鉴于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对于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具象化为维护公平竞争、限制优益权行使等善意要求,以及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等衡平要求,以此确保行政协议缔结合法,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准确,且协商充分有效。鉴于诚实信用原则中各要素涵盖了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其他原则的内在要求,故将其作为先合同阶段优先遵循的基本原则。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于规制缔约双方,因此行政主体对社会公众承担的公开、组织参与等程序性先合同义务,应当通过相应程序性要求予以补充,以此确保先合同阶段缔约行为规制的全面性。

关 键 词:先合同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协议 先合同义务 

分 类 号:DF7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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