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何久源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4年第2期341-361,共21页
摘 要:“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是清代有关巫术杀人的法律规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条文之一。唐以降虽然条文的编写体例有所差异,但该条内容一致保持了相对稳定性。该条文的适用要求犯罪者既实施或教唆实施了造厌魅符书欲以行为,又有相应的犯罪意图,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已造成了危害结果,或者是卑幼对尊长实施了该行为,则会招致更严重的惩罚。从立法理念来看,本条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借用巫术手段完成的杀人罪,这就产生了与“谋杀人”条竞合的可能。检视本条适用案例,可进一步明确本条的适用要件。在判断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时,采用犯罪意图与行为一致的巫术外观主义。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适用“谋杀人”造意者为首的情况。法律中未列明的巫术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本罪,视其能否造成巫术害人的后果而定。但限于史料的不完备,上述结论目前为止仅可作为一种可能性加以讨论。除此之外,本条在清代适用较为弱化,其可能同清代控死思想存在某种联系,作为本文余论留待后考。
关 键 词: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 巫术犯罪 适用要件 共同犯罪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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