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生态观下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承袭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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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瑭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8期114-115,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传统法学方法以“价值-原则”的内部体系和“法源规则-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的外部体系构成双重结构。环境法学应当承袭法学方法的双重体系构造。但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方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环境法学,使环境法学产生较多争议。整体生态观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价值。基于科学的整体主义认识论的整体生态观,是对整体主义“无文明的生态”和科学主义“无生态的文明”的超越,为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供理论指引。

关 键 词:环境法学 法学方法 传统法学 外部体系 个体利益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双重体系 内部体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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