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信用法的法律定位、立法依据和价值目标——兼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Legal Positioning, Legislative Basis and Value Goal of the Social Credit Law:Commenting on Article 1 of the Law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Draft for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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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福忠[1] Yang Fuzhong

机构地区:[1]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85-92,共8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杨福忠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23BKS0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部门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工作的变化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入进行相应调整。社会信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与七大法律部门有所不同,因而将其视为新的法律部门具有客观必然性。社会信用法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其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预期实现的价值目标,它对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适用都具有指导作用。社会信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维护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征信管理以及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利。

关 键 词:社会信用法 法律部门 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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