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方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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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红刚 

机构地区:[1]中远海运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出  处:《劳动保护》2024年第10期42-42,共1页Labour Protection

摘  要:实习生作为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对涉及的安全事故是否负责,笔者认为,实习生不应对安全事故负责,也不应受到安全责任相关法律的追责,因为有责方可追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责任是岗位安全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具体化了某个岗位,才能有具体的岗位安全责任,才可以追究因岗位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而实习生一般没有同实习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属于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也没有具体的岗位,因此也就没有岗位安全责任,也就不应承担因岗位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岗位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习单位 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追责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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