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无面额股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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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昕一[1] 周丹阳 

机构地区:[1]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教研室 [2]天津国睿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4年第19期44-47,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全国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教育部青年项目“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职院校股份制办学模式研究”(EJA220564)。

摘  要: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无面额股”,并允许公司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在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时,公司可首先使用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以补亏的,可考虑使用其他资本公积。无论是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还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在理论上都可以用来补亏。但是,公司一旦将其用于补亏,则可能面临在股权处置或行权时对应的其他资本公积无余额可结转的问题。因此,现阶段不建议使用其他资本公积进行补亏。公司在使用资本溢价弥补亏损后,还需要考虑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使用附注加以说明,以公允反映经济业务实质。

关 键 词:新公司法 无面额股 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 弥补亏损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1.9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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