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离柜概不负责”商家这样的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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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老同志之友(上半月)》2024年第10期65-65,共1页

摘  要:案例武某到一家鞋店购物,看到一双很漂亮的高跟皮鞋正在打折销售,她试了试大小很合适。服务人员向她介绍,鞋子是牛皮材质,售价199元,因为断码缺货所以特价处理。武某觉得这双鞋真是物美价廉,当即付款。服务员在收据上注明“特价商品,离柜概不负责”。次日,武某穿上新鞋去赶集,走了一会儿发现鞋跟处有一个小凸起,表面看不出来,但是走起路来就会感觉不舒服。下午,武某来到鞋店协商,但服务员以收据已注明“特价商品,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为武某提供“三包”服务。那么,商家这样的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关 键 词:鞋店 特价商品 打折销售 法律效力 收据 服务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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