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的“自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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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乂 

机构地区:[1]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8期47-49,共3页

摘  要:“自洗钱”指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为掩饰、隐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来源,通过各种形式的“清洗”,使之表面合法化的行为及过程;“他洗钱”是指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行为。在走私犯罪中,不法分子的洗钱手段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立法,将“自洗钱”行为归为人罪。为了惩治这类犯罪行为,相关法规应界定走私型的洗钱罪的对象范围,包括合理解释“犯罪所得”;把握主观要素认定,何为“明知”“掩饰、隐瞒”;辩析洗钱罪与走私罪的共犯关系及罪数等问题,正确合理的进行定罪量刑。

关 键 词:上游犯罪 走私犯罪 刑法修正案 洗钱罪 自洗钱 犯罪行为 犯罪所得 共犯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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