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视角下共犯意思联络的规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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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滨蔓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2488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52-61,共10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反诈法背景下的行刑衔接研究”(GJ2023C17)。

摘  要:意思联络关乎共同犯罪之共同性本质的理解,共同性本质决定共同归责之条件和范畴。当前,理论通说及实务观点多从心理因果关系、共同故意之前提等方面把握意思联络,对其归责的独立价值探究不足。于共同实现构成要件而言,意思联络具有明确的目标方向性、概括的行为指导性、显著的实践必然性,有别于作为主观归责基础的共同故意,是客观结果归责的事实依据。在不同共犯类型中,共同正犯的意思联络具有类协议性质,体现出促进共同关系、支配犯罪结果实现的归责功能;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强化其犯罪辅助作用,夯实心理性因果力的事实基础。欠缺意思联络的片面共同正犯无法交互归责,从属正犯行为的片面狭义共犯仍具可归责性。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共同归责 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 片面共犯 

分 类 号:D924.0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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