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不可“任性” 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探讨“解除权”行使边界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全奕颖 韩连怡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法人》2024年第10期45-46,共2页Faren Magazine

摘  要: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基于意思自治达成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则形成“法锁”,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然而,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导致一方或双方继续履行不可能或者没必要。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解开“法锁”,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践中,合同不乏被“任性”解除。若不符合解除条件,“任性”解除合同,非但不能实现自身目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以一起本诉与反诉中皆包含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诉请案件为例,探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边界。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订立 意思自治 解除权 解除条件 本诉 继续履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