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公司资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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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爱芝 刘瑞鹏 翟旭倩 

机构地区:[1]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18期65-66,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一、基本案情,周某系A大学附属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曾任甲公司副总经理。甲公司系A大学附属医院下属的国有公司,主要业务为购买药品销售给各医院。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时任甲公司副总经理的周某利用其负责甲公司药品购销等职务便利,个人出资10万元与该公司总经理郭某等人合伙,通过借用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的批发等)资质的方式,向甲公司销售药品获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59万余元,周某分得人民币41万余元。

关 键 词:经营范围 党委委员 化学原料药 药品购销 职务便利 中成药 非法经营 人民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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