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拒绝重新进行职业病鉴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明理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4年第10期79-79,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主持人:劳动者经过设区的市级和省级两级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但是其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结果不公平,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组织、监督职责,对其重新进行职业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未接受其要求。该劳动者能否对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关 键 词: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鉴定 程序违法 监督职责 主持人 劳动者 

分 类 号:R13[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