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不利被告之再审”的检视与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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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维潇 

机构地区:[1]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30-42,共13页Journal of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摘  要: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政策指导下,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更多侧重个案实体公正,“不利被告之再审”较为常见。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再审启动主体多样化、事由宽泛化、不利变更普遍化等原因,导致被告人陷入因同一行为受到重复追诉与审判,甚至是加重刑罚的双重危险境地,从而丧失认罪认罚时理应获得的司法机关已认可的从宽处罚利益,这有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多元价值目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刑事再审程序应当秉持特殊救济之功能定位,从有错必纠转向有限纠错,以必要性和有限性标准对“不利被告之再审”的启动事由和启动时效作严格限制,谨慎通过再审程序对认罪认罚被告人刑罚作出实质不利变更。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再审 不利被告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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