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沈阳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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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昊林 赵凯[1] 

机构地区:[1]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辽宁经济》2024年第9期50-55,共6页Liaoning Economy

基  金:辽宁省法学会重点项目(项目编号:LNFXH2023A021)资助。

摘  要:推动信用监管的法治建设,应坚持形式法治的一般原则与实质法治的基本内核,以具体规范对信用监管实施法律控制,将“合理行政”“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监管实践。为保障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沈阳市政府积极推动信用监管规范体系的构建。在国家信用建设文件指引下,按照规定实施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过程的信用监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信用监管规定精细化程度不足、与之配套的监督救济机制缺位等问题。沈阳市政府应细化信用监管法规体系以确保制度规范实施,设立相应监督救济机制以保护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的权益。

关 键 词:市场主体 信用监管 营商环境 

分 类 号:F279.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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