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的范畴体系与国际法学的开放性建构  

The Systematic Framework of Social Sciences and the Open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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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河[1] 常鹏颖 Jiang He;Chang Pengyi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30-38,共9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和谐同构研究”(项目编号:23AFX023)。

摘  要:在国际民粹主义兴起的背景下,国际公共安全危机日益凸显,国际法的实效性和正当性不断削弱,国际法基础理论面临着开放性的法哲学重构和法理学建构。范畴是知识建构和学术研究的理论坐标,沿着微积分的互动原理,主体论、价值论、本体论、运行论和关联论等组成的范畴体系为社会科学的知识建构提供了形式逻辑和专业方向。基于学科的开放性程度,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法学理论建构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其所适用的基本范畴体系也有所不同。国内法以封闭性和体系性为特点,而国际法则更多地呈现出开放性,这也使得基石范畴无法通过法理学纵向地塑造国际法学的知识体系,国际法学科的建构更多地依赖于横向范畴体系。内在的横向范畴由国际法的主体论所主导,外在横向范畴则由共时和历时互动的关联论和发展论构成。基于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和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国际法学的开放性建构逐渐依赖于主体论和本体论视域下规范体系和学理体系两大维度的互动。

关 键 词:范畴体系 国际法的开放性 知识建构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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