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山到期后能否主张优先续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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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1] 

机构地区:[1]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致富天地》2024年第11期64-64,共1页

摘  要:早在1985年,李家村委会及该村二组共同研究决定,将二组尚未对外发包的一片荒山划分成七份发包给该组村民,承包期限30年。二组村民袁某承包了其中一份,并明确了承包荒山的四至界线,但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袁某承包该荒山后,于2011年与某矿业公司约定在剩余承包期限内将该荒山转包给该公司,并收取一次性转包费。2015年,承包协议到期后,袁某与村委会未就继续承包该荒山进行口头约定或签订书面协议。随后,袁某几次找村委会要求续包该荒山,村委会予以拒绝。

关 键 词:书面协议 承包期限 承包合同 口头约定 村委会 转包 对外发包 荒山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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